哪些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角色?
1、一般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包括因为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罚,或者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等人员,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及承担规则?
目前,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更偏向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
(一)目前,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更偏向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
1、鉴定人出庭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应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可以代收,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第十一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4、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不合理,理由如下:
1、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即应当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某一诉讼参加人的申请。
2、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即可引起此项质证活动的产生,不需要法庭事先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并且只有在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才可以不出庭,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基于当事人的异议,而非申请。
二、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权基于诉讼的需要,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有关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规定。一般来说,司法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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