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
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 陶源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赵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与李某开设的网店联系,铺内购买**美白养颜霜。聊天记录中显示:
赵某:你们家的产品好便宜啊!
李某:我们是厂家直销,没有中间商,所以价格比较实惠。赵某收到快递后,发现包装有差异,于是联系李某,李某解释说,产品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他们自己换了包装,里面的东西是一样的。于是,赵某又下了二十单,要求李某发货。
赵某认为李某销售的未三无产品,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货款并给付十倍赔偿。
一、法律依据:
《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55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148条第2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知假买假”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三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本案对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应该支持?
笔者认为不应该被支持。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的立法意图及精神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2、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应该被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