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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罪认罚申请书由谁写?一般认罪认罚建议缓刑法院会怎么判?

一般认罪认罚申请书由谁写?

一、一般认罪认罚申请书由谁写?

由犯罪嫌疑人来写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等。

2.因涉嫌寻衅滋事年月日被取保,(事情经过)。

3.认罪认罚书由犯罪嫌疑人来写。

二、如果遇上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一定要签吗?

不一定要签,要看具体情况。

1.符合法定情形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不起诉,曾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二)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三)辩护人、值班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四)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发现其再犯新罪、或者有前罪未如实供述的;

(五)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被设置社会公益服务考验的犯罪嫌疑人,未能在本院设置的时间段内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或者弄虚作假、故意不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的。

三、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并且对事实没有异议。

1.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如果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理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允许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如果近三年内有违法的行为,或者辩护人,律师认为,并不能构成犯罪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发现再犯罪的,都是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情况的。因此也不需要签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书。

一般认罪认罚建议缓刑法院会怎么判?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那么认罪认罚可以判缓刑吗?这还要看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甚至都算不上重要的情节,主要还是由犯罪种类及犯罪情节决定。故意杀人罪,认罪认罚也是不可能判处缓刑的。

《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是十分严格且详细的规定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的刑事诉讼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司法的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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