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正式发布《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将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即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
《暂行办法》规定,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二是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是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四是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五是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已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六是涉及抵押的,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及不存在权属争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同时,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础上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