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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滚动:男子被激光笔照伤眼睛 公司被判替代赔偿4600元


(资料图)

激光笔一般应用于讲解展示等场合,给工作带来一定便利,但若使用不当就会造成不良后果。

被告蔡某担任奉贤一项目工地的安全经理,去年7月的一天,他在工地发现施工方人员李某所在之处油漆未按安全规定单独摆放。当时两人距离比较远,一开始喊话未得到回应。

被告人蔡某在庭上解释称:“因为施工现场噪声大,原告李某未有反应,所以用激光笔晃动以引起原告注意。”

不料激光笔不慎照射到了李某眼睛,导致李某眼睛疼痛,就医后被诊断为电光性眼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李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蔡某及蔡某所在的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的行为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奉贤法院奉城法庭庭长林庆强表示:“其所在的公司应该对蔡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先行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如果蔡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眼中过失或故意的话,那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蔡某进行相应的追偿。”

最终,奉贤法院判决建设公司赔偿李某4600余元,建设公司提出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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