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一个工伤律师专不专业?
一、工伤认定前期和收尾工作应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吗
1、工作时间的认定,劳动者在上班前或下班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和收尾工作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间隙稍事休息,或者利用短暂的时间进行饮水、抽烟等活动,是劳动者正常的生理、生活需要,未阻断工作的连续性,应当认定为仍在工作中,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仍应当认为系在工作中受到伤害。
2、工伤认定前期和收尾工作是指在工伤事件发生后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目的是为了确定工伤的性质和范围,并为伤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这些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记录:在确定工伤的性质和范围时,首先需要确认工伤事件的发生时间和地点。因此,必须对伤者的工作时间进行记录,包括上班时间、加班时间、休息时间等。
(2)事故调查:在确定工伤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方时,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责任方,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和补偿。
(3)医疗救治:在确定工伤事件的性质和范围后,需要为伤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医疗救治包括急救、治疗、康复等方面,旨在最大限度地恢复伤者的身体功能和健康状况。
(4)工伤认定:在完成上述工作后,需要对工伤事件进行认定,确定事件的性质和范围,并为伤者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工伤认定的结果将决定伤者的权益和工伤事故的处理方式。
3、因此,工伤认定前期和收尾工作应当包括工作时间记录、事故调查、医疗救治和工伤认定等方面,以便为伤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伤者的权益和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二、如何判断一个工伤律师专不专业
1、成功案例
建议你选择做过工伤赔偿成功案例的律师,因为这样的律师了解整个工伤维权流程,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的帮您争取工伤赔偿。
2、专业方向
如前所述,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每个律师都不可能做到什么法律问题都懂,因此,一定要选择专业方向对口的律师,特别是擅长你的案件所属细分领域的律师。
不然的话,你的案件结果堪忧,事实上,律师也不愿意接自己不擅长的案件,因为新的领域的案件律师要付出的时间成本成倍增加,但是,有的时候律师迫于朋友的面子接下案件也是实属无奈,有时间就勉为其难亲自办,时间不充裕就交给助理来办。
3、执业经验
律师执业时间有长短,所以办理案件有多少,当然,所有资深律师都是从年轻律师逐步成长过来的。我们不能唯经验论,但如曾经办理过这方面案件的律师应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4、律师费用
费用高低并不必然反映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更与是否适合你的案件无必然关系。
因此,用最合适的费用请到最适合的律师,才是正确的选择。
三、工伤申请流程
一般来说,工伤申请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就医:发生工伤后,首先需要及时就医,并向医生说明伤情是否与工作相关。医生将会对伤情进行评估和诊断,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报告单位:伤者需要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并提供医生出具的证明文件。单位将会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伤者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医生出具的证明文件、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对申请进行审核,进行工伤认定。
办理工伤待遇:工伤认定后,伤者可以获得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补助、伤残津贴等。伤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工伤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工伤认定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流程还需参考当地相关规定。同时,伤者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填写?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登记号由受理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4、发生事故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初次确诊(鉴定)时间填写。
5、工种(职业)一栏,企业职工填写工种(或工作岗位)类别,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
6、受伤情况一栏,应写清事故经过、地点、当时所人事的工作、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清从事何种工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诊断机构。
7、诊断结论一栏,填写初次诊疗的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对于工伤认定申请时初次诊疗仍未出院的,为入院诊断结论。职业病的,填写职业病名称。
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8)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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